【黃曉明離婚】與Angelababy育有兒子小海綿 律師拆解離婚訴訟孩子撫養權問題
發布時間: 2022/01/28 14:57
最後更新: 2022/01/28 15:40
法庭命令主要離不開三個範疇:管養令(Custody)、照顧及管束令(Care and control)和探視令(Access)。管養權並不等如照顧及管束權。「管養」涉及一些「宏觀」的事項,如子女的教育、重大醫療決定、宗教信仰、改名、移居外地等。「照顧及管束」是指子女日常與父母那一方同住,而非同住的家長與子女見面安排稱為「探視」。
由於研究指出若離異父母能夠繼續共同培育為子女,有助子女身心得到平衡發展。所以,法庭在判決管養令時的起步點是由雙方共同管養子女。當然,這需視乎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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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為何一般人會以為法庭會將照顧權判給媽媽,相信主要是因為歷史原因,在舊社會中大部份媽媽是家庭主婦,在家照顧丈夫及子女,所以媽媽會被視為主要照顧者(Primary carer),除非有特殊情況,一旦父母分居,法庭會認為對子女最佳利益是由媽媽繼續照顧子女,以減低對子女日常生活的影響。可是,隨着時代變遷,逐漸許多媽媽投身社會工作,而爸爸亦不只顧工作,會分擔照顧子女的責任,成為共同照顧者,有些爸爸甚至乎擔任「家庭主夫」的角色,成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。
因此,媽媽獲判子女照顧及管束令不是必然的,而該命令判給單一父親或母親也不再是一定規律。法庭在考慮家庭情況後,是可以作出共同照顧及管束命令,即父母分擔對子女的照顧,例如子女可能每星期有3至4天與媽媽居住,其餘時間與爸爸居住,也有個案是父母每星期輪流照顧子女。這些情況講求父母的良好溝通及合作性,若果大家互不相讓,對對方諸多不滿,引發許多磨擦及糾紛,又以子女作為財務安排的談判籌碼或懲罰對方的方法,最終子女會做了磨心,對其身心均會有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,不少個案因而需由社工長期跟進或由兒童心理學家輔導。
筆者處理過不少離婚個案,夫妻為爭子女的管養、照顧及管束和探視權,反覆向法庭作出相關申請,所花費的時間及金錢往往不成比例。所以筆者認為就算雙方不能相濡以沫,白首偕老,就子女的安排也應以和為貴,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,不要被法律標籤綑綁着。反而應該多從子女角度出發,考慮他們的需要,協商一個實際可行的安排,讓子女仍然能夠在離異父母的庇蔭下健康成長。
註:本文內容只作參考之用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如有法律上的疑問,請尋求法律意見。
撰文 : 沈燕 (Elaine Sum) 莫子應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